为了进一步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决定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对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自主权范围、转移转化收益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规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备案全部取消,处置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三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的总体考虑是:从一切有利于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出发,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特点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管理新模式;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设计改革措施,为单位和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松绑加力,让创造性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好实现。
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三部门研究制定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改革措施,标志着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改革正式启动,对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关于科技体制改革部署和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激发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审批备案全部取消
这是此次改革的重大突破之一。
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集聚了大量高层次人才,承担了大量国家科研任务,积累了大量科技成果,是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但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用于人员奖励的支出挤占了工资总额基数,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了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对科技成果处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将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改为由单位自主处置、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仍按原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从实际情况看,仍存在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转化的时效性。
考虑到科技成果必须在应用中才能产生价值,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不确定性等不同于单位其他资产的特点,为从根本上解决近些年来高校、科研机构反映的政府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审批问题,此次政策改革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制度,取消了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所有的审批和备案要求,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完全授予了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可自主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收益全部留归单位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日趋活跃,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事业单位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需要的情况,其中一项就是科技成果收益分段留归单位的办法。该办法规定科技成果收益按照800万元以下、800万-5000万元、5000万元分段按相应比例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统筹用于科研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其余部分上缴中央国库。这种处置收益管理办法存在激励不足、通过拆分科技成果方式规避收益上缴义务等问题。
据调查,部分教授将自己的专利成果无奈进行私下交易,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若通过高校“公对公”交易,转让手续太复杂,有时手续没办完,专利成果可能就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二是若“公对公”将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同时还要缴不少个税,这让有些人觉得不划算。三是由于以前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健全,教授们担心将成果公开转让,并获得收益后,会引来日后司法部门“秋后算账”。此次新政规定,将单位科技成果的处置收入从分段按比例留归单位,改为全部留归单位。这就意味着高校科研人员可以从学校获得更多收益,调动了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科技信息服务面向全社会
此次改革还涉及了相关部门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
由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链条长,涉及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努力,主动转变职能,积极改进管理方式。在取消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审批后,相关政府部门对试点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监管需要加强。比如,建立各个层次相互衔接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制度。试点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主要包括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及分配情况等,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试点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将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部门。
而针对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科技成果分散在多个部门管理,不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这一问题,此次改革规定要建立统一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面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的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同时,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服务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保护。
此外,按照权责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试点单位要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内部控制制度,以防止私自转移转化、低价处置科技成果、违法从事关联交易等行为。
中央级事业单位开展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为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进一步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把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赋予创造成果的单位,进一步为创新创造松绑加力。可以相信,随着政策措施的落实到位,我国的科研环境将有重大改观,科研体制将更顺畅,更有利于出人才、出成果,更有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设。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将迈入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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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剑